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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有那些税收??

西安房地产有那些税收??

西安地产有那些税收??税收分别是多少????

购房不足5年转手将全额征税5.5%

九部门制定《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规定购套型建面90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揭首付款比例最低三成

   综合新华社电 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凡购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今后各地居住用地供应量须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针对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场引导和调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总计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分成6个部分,分别为: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政策解读

  90平米以下住房须达开发量70%

  从审批阶段把关供需结构可解决目前市场供需结构不合理问题

  《意见》原文

  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北京明天地产发展中心业务总监陈云峰」: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折算成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从我们的销售统计来看,销售最好的就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产品,因此这次实施细则中提出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住宅产品是符合市场需求的。这次在政府规划审批阶段把关,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可以解决目前市场供需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但至于用多大比例作为其分水岭却值得商榷,是否70%就比较接近市场的一个真实需求,则需要根据各个不同城市和区域的实际情况来量定。

 全额征营业税年限放宽至5年

  政策有利于抑制投机炒作,但对扭转房地产市场整体格局影响有限

  《意见》原文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二手房市场的影响是最明显的。将营业税征收时间从“2年”为限,调整为“5年”为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购房投机炒作行为,但对扭转目前房地产市场的整体格局影响有限。

  今年北京二手房的涨幅则要远远高于一手房,究其原因,则主要是市场供应层面不合理所导致。将营业税征收时间改为5年,在一定基础上减少投放到市场中的二手房的数量,二手房市场势必会出现“供求错位”的现象。目前二手房屋交易的营业税为5%,契税为1.5%―――3%,假如在5年内将房子买掉的话,加上交易过程的代理以及咨询等费用,交易环节的支出就达到10%,这必然要转移到购买者身上,无形中加大二手房的交易价格。

  此次9部门的新政策最值得关注的还有一个悬念:就是没有涉及此前被传得沸沸扬扬的关于房屋转让差额收益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新政策对此没有提及,这就给下一步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留下了空间―――一旦此次通过征收交易环节税收效果不尽如人意,有可能下一步就会出台很多人都特别在意的房屋转让征收差额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去年国税总局几次重申二手房转让获益部分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高档住宅和大户型购买者影响不大

  《意见》原文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跃庆」: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对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者,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于购买高档住宅和大户型的购房者的影响不是很大,因为购买这类产品的购房者本身自有资金就充足。目前CBD区域有好多针对投资性购买的小户型,这些房屋的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左右,单价都超过12000元/平方米,这样的房屋显然不是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产品,但是却可以享受到20%的优惠,因此,针对有区别的适度对待政策,银行和建设部门应该联动起来,比如划定一个价格范围,或者是划定一个区域范围,这样才可以完全实现真正的有区别的对待,否则就无法达到最初的调控目的。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有:

1、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根据西安市的最新标准,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下;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的住宅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为普通住宅,否则将按非普通住宅对待。);

2、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6]74号. 详情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房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说得税。
    (国税发[2006]108号. 详情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查询:http://www.chinatax.gov.cn/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2006-07-18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交易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交易所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交易所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房屋交易手续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房改房首次上市的减半收取(每平方米3元)。(二)、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房产交易各项收费标准 类别
执行文件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房屋产权管理收费计价格[2002]121号

陕价费调发[2002]62号登记费私产每件80元公产每宗500元交易手续费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 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米1.5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继承、赠与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米3元。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5元存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住房租赁手续费成套的100元/套*件合同出租方承担在合同有效期内不成套的每件合同减半计收非住房租赁手续费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150元/件合同500平方米以上200元/件合同契税收费契税暂行条例买卖契税商用、别墅、其它按成交价征收3%普通住宅按成交价征收1.5%赠与契税按评估价格3%收取,并收取0.5%的评估费房地产中介代理收费市价房发(1995)218号房产租赁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一个月成交租金计收,双方各承担50%西安市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买卖成交价格在5万元以内收取2.5%双方各承担50%买卖成交价格在5-10万元收取2%买卖成交价格在10-50万元收取1.5%买卖成交价格在50-100万元收取1%买卖成交价格在100万元以上收取0.5%代办产权变更手续  -
赠与、继承、析产手续每件收取500元,剩余证不收费房产买卖手续每件收取600元其它双方按规定商定收费标准代办其它手续  -
评估手续每件收取500元抵押登记手续每件收取500元二手房按揭贷款担保手续费按贷款额收取2‰二手房按揭代理费按贷款额收取1%
谢谢楼主!!!!!非常感谢!!!!!
好全的资料啊 顶一个。买房可以遵循这些法律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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