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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是公民合法权益,是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

“民宅商用”是公民合法权益,是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

“民宅商用”是公民合法权益,
是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

      
       从《北京能根治住宅开公司吗?》为题的报道(京报网 www.bjd.com.cnhttp://epaper.bjd.com.cn/rb/20060626/200606/t20060626_37209.htm),惊闻“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6月19日起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这是北京第一次叫停民宅办企业”。

       工商局的行为侵害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剥夺了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是对公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的蔑视和侵害。


以下是我的“法”和“理”的依据:



1.        立法禁止“民宅商用”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相违背: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以上的立法精神,房屋的所有人有权依法根据需要使用自己的房屋,比如:居住、出租或从事经营活动,并享受从中获取的经济收益。“民宅商用”是房主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而改做成经营场所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禁止劳动者把家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劳动维持生计,首先是践踏了《民法通则》,法律的破坏使依法治国的国家信誉(或信用)遭受损毁。一旦老百姓不再相信法律会保障他们的权益,“强权就是公理”的野蛮行经就会肆意蔓延。按照“破窗效应”,则其他的法律也会被践踏。法制社会最终名存实亡,这是整个社会的灾难


2.“民宅商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劳动人民群众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选择在“家”劳动经营,或租相对较低租金的民宅作为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理解。 艰苦创业的劳动者都是从低廉的成本中挣扎出来的。美国的著名的惠普公司不就是在汽车棚中诞生的吗?

城市居民的住房如同农民的土地一样,是他们唯一的可以利用的基本生产资料。剥夺城市居民利用住宅为经营场所从事劳动的权利,就等于剥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以维持生活的权利一样,是夺人生路的恶行。剥夺他们自主使用房屋获取生活经济来源,就是剥夺贫困弱势居民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对基本民权的严重侵犯。


3.        从社会权利角度上,“劳动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权利:

“权利”有优先顺序。“劳动生存权利”优先于“感觉或不方便权利”。犹如急救车的出行优先于工作出行,更优先于出游的行路方便权利。

“民宅商用”是劳动生存的需要。对其的规范约束应该根据具体行为,用相关法规来调整。 比如:躁声扰民问题,可以依照相关居民生活的噪音规定来处理;从事加工生产的,可以依据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来管理;从事宠物生意的,可以用相关卫生和防疫法来限制;……。

      就现在的“民宅商用”的情况,大部分是“;商务办公类,如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科技公司、律师事务所;商业经营类,如小超市、家庭旅馆、美容美体美发店;休闲娱乐类,如儿童乐园等;教育培训类,如幼儿园、画室、补习班。”(见《北京青年报》(06/04/22 03:10《两位人大代表昨到小区调研民宅商用问题》)。

      就我家的四邻情况而言,也有作为公司办公地的邻居,他们都是安静办公,没有日常生活的孩子的吵闹和大妈们的聊天。这些办公的年轻人来去匆匆,茫茫碌碌,朝气蓬勃,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所在。

     以上的商用经营行为大多是为本地区的居民业主服务的小本生意,受到了居民业主的欢迎。居民业主购买他们的服务就是对这些商户的最大肯定和支持,否则这些商户无法生存。


4. “民宅商用”解决了大批劳动者就业问题:

多数这类从业人员都是社会劳动创业者,他们不仅向社会提供了服务,而且自力更生解决了就业问题,为社会作出了伟大贡献。我们不但不能拆掉他们的安身立命之台,相应地我们应该给予鼓励,为之营造更好的工作和服务条件。这才是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科学管理理念。立法取缔“民宅商用”有悖于当前政府千方百计广辟就业渠道的努力和相关政策,引发的再次失业人群又会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果禁止民宅商用,无疑将把这些租不起商铺和写字楼的贫穷劳动者再次推向失业,成为依靠救济的社会负担。把本来可以自食其力,有尊严的公民变为依靠施舍的可怜虫。

所以禁止“民宅商用”是剥夺穷人的劳动生存的权利。“劳动生存权利”不能成为租得起写字楼的“有钱人”的“特权”。


5. “民宅商用”丰富了市场经济:

“服务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非常重要的第三产业,也是民众日常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志。 取缔“民宅商用”是对日常服务业的严重打击和破坏。
“民宅商用”所提供的经营活动大多是为本区的居民提供的生活便利服务,比如理发、裁剪衣服、小画班、律师咨询、小商品店、副食店…,真正得实惠的是当地居民业主。政府从增加的纳税人上获得更多的税收。 所以是居民、政府和商户多赢的好事情。
  

6.        “民宅商用”是社会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比如有一个下岗妇女,在家从事机织毛衣,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来源,而且服务了其他居民。有的居民或因年老或因其他情况,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用租金到较偏僻安静的地区租住较便宜的住房,这样即解决了收入问题,又给有能力的年轻人提供了劳动条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充分的利用。

所以“民宅商用”充分利用了社会有效资源,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7. “民宅商用”有利地推动地产业健康发展:

“民宅商用”是遏止,打击乱建写字楼投机商的一只无形的手,是回归“民居”建设的促进剂。

禁止“民宅商用“无疑是对那些巧取豪夺土地,乱建写字楼,商厦权贵们作孽行为起到客观上的纵容。 “民宅商用”迫使广大低层劳动者变成写字楼官商权贵们的佃户,“合理合法地”用狮子般血盆大口吞噬弱势劳动者的血汗,使写字楼的出租率又可以鬼神般地复活。这是极少数权贵们获益,广大劳动者受害的恶法。

所以发展“民宅商用”,回归民居建设,使广大的劳动者能安居乐业,才是劳动百姓的所望。而“禁止民宅商用是”使房地产业走向不健康发展的毒剂。


8. “民宅商用”缓解了紧张的交通资源,节约了能源,又有利于家庭照顾。是利国利民,绿色环保的工作方式:

        在家劳动经营免去了“行路”,即缓解交通,又节约能源,并解决家庭问题。所以西方发达国家鼓励在家开办公司从事家庭劳动经营。

        把人员集中到“写字楼“里上班,无疑增加了本已紧张的交通负担,消耗更多的能源。社会资源被人为地浪费。“人祸”就是这样在一些事情上的一点一点积累而酿成的。所谓的“中国人勤劳但不富有”的原因也许就是这样被人为的消耗殆尽的吧。本可以在家工作,节约租金成本,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使自己的劳动创业成为可能,进而养活自己和全家;但却因“禁止”而变成“不可能”的“勤劳但不能生存”的“难民”。


9.        一般来讲,以住宅为注册地的公司,经营稳定持久,人地关系稳定:

         在家经营的公司,更注重经营的质量,更稳定持久,人地关系紧密,更便于工商管理。

         租用民宅的商户大多数是做服务于居民的小生意,因此也是比较稳定的。

         相反多数媒体反映的皮包公司或骗子公司是租用豪华的写字楼,因为“豪华气派”才具有欺骗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10.        禁止“民宅商用”,或实行审批制来限制“民宅商用”,实质就是设计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游戏规则,为掌权者开辟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腐败的又一个便利机会:

用“审批”的方式限制“民宅商用”它有悖于缩减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游离市场经济运行的政策趋向。这样的“审批”实质就是“权力寻租”, 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比如2003年北京双榆树房管所违法要求出租房屋人交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手续费1000元/年)。

每一笔的审批都是权力部门的一笔经济收入。
  “审批经济”已成为中国特色了。
  “审批“流出了老百姓的血,流出了权力部门的肥油!

中国应该坚持走依法运行的自由、民主的现代文明的市场经济形式,按照WTO的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不能走回头路,不能用所谓政府“计划安排”管理市场。回想上世纪60-70年代,全居民区只有一个副食商店,一个卖豆腐、一个卖面条,一个粮店,一个卖菜的,一个理发店……, 其最大受害者是当地老百姓。

200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北京市法制办公室通过民主征集市民意见的方式,了解到绝大多数市民反对,使一部违反现行法律,侵害公民权益的恶法没有出台。这是民主法制的胜利。

如果那些因此没能获益的权贵们想出禁止“民宅商用”的手段,来实现他们在“房屋租赁办法”上没能得逞的“权力寻租”的利益,这样的手段不可谓不毒辣了。


11.         应“权利本位”,而不能“权力本位”;应“民生本位”,而不应“管理本位”:

       “法”不是掌权者和官商手中的玩物,随意摆阖来欺压侵犯公民的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 禁止“民宅商用”无疑符合掌权者和官商利益,受害的只有以家为生的广大劳动者。

        禁止“民宅商用”使掌权者得到了“权力寻租”的利益;成功地将劳动者变成了取豪夺土地,兴建写字楼权贵们的佃户打工奴。权贵富豪们作孽的后果,最终要由劳动百姓承担,劳动者永远是鱼肉的对象?

        前些天据媒体报道,安徽合肥市要成为无摊城市。这是典型的“官本位”,“管理本位”的无视“民生”的行政行为。如果北京也实行这样的政策,则外面和家里都禁止老百姓劳动生存,那麽弱势劳动者的生存之所之路在哪里????

        难道没能力受雇,又没钱租写字楼或商铺的贫民百姓只能在家等死,或期待救济?


12.         禁止“民宅商用”是对“经营场所”的垄断:

        难道“经营场所”是写字楼的拥有者富豪权贵的特权垄断?哪个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写字楼才是办公地?在家中从事软件开发,FLASH动画制作,咨询和翻译等工作,为什麽必须搬进写字楼才可以从事?

        为什麽“公房商用”可以?“学校房屋”可以做旅馆,印刷厂;“街道办公楼”可以办美容院、舞厅和健身房、“体育馆”可以变成服装城、某部的“礼堂”成了歌舞厅……。为什麽“民宅”连“写字办公”都要禁止?

为什麽居委会可以在居民楼里办公,公民为什麽不可以?
        
        难道“民宅办公”是极少数人才可以享有的“特权”?

        难道劳动者的“劳动经营场所”是官商权贵的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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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宅商用” 违反了规划设计任务书关于使用性质是住宅的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
  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照上述《房地产法》,“土地用途”规定的调整约束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也就是说是针对“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而不是约束业主将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行为。

      从现实的情况看,业主将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是为自身生活需要。居民“生活”包括:吃、住和劳动,在民宅从事劳动,比如咨询,小卖铺,理发店,裁缝店,小画班……等等这些商业活动本身就是居民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与居民生活密不可分。

所以“民宅商用”行为本质仍是“民居生活”。民居离不开生活服务经济,没有生活服务商业的“民居区”存在吗?北京的大栅栏的起源就是典型的民商混杂的地方,它代表了北京的市井文化。那里有生活服务商业,那里就有民众聚居,没有生活服务商业的地方,不会有民居。

      拿“改变土地用途”说事的人故意混淆“土地开发”和“房屋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其目的无非就是想把本属于业主的“房屋使用权”收归权力部门,从中盘剥想自主创业的弱势劳动者,把劳动者赶到写字楼里为官商权贵们打工。

      奇怪的是那些谴责“民宅商用”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的人,为什麽对“公房商用”避而不谈呢?为什麽不谴责掌权者用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上盖起的高楼大厦里从事商业活动获取暴利呢?  难道权贵发财可以,百姓维持生计犯法?


14.         人员往来多就是安全隐患吗?

居委会的人员往来最频繁,是否首先要取消居民楼里的居委会?难道居委会办公可以,劳动者办公就危害了社会?为什麽只能周官放火,不能百姓点灯?人员往来多就是安全隐患,那麽是否要禁止旅游?奥运会将是人员往来最多的一年,难道要取消奥运会来保障治安?治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能因此转嫁给劳动民众身上,以剥夺他们劳动生存权利为代价,省自己的事。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机动车会撞死人,是否要禁止车辆呢?文明科学管理社会,应该权衡利害得失,而不能简单粗暴地禁止。
      
       客观地讲,人员往来频繁的楼道,比安静少人行动的楼道更安全。作案犯更愿意选择后者来实施犯罪活动。犹如繁华大街安全呢?还是僻静小路安全?


15.         绝大多数业主对“住宅商用”持反对态度吗?

        很大部分的“民宅商用”的商户的生意服务对象是本区的居民业主,这些商户的服务都是居民业主的日常所需,受到了业主的欢迎。业主购买商户的服务就是欢迎支持商户的最有利的证明,没有业主们的购买和需求,就没有商户存在的可能。所以“绝大多数业主对‘住宅商用’持反对态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民宅商用”得到享受了物美价廉服务的居民业主的支持,得到以家为业的劳动者业主的支持,得到了出租房屋业主的支持,得到了租用民宅的商户的支持。


16.         “民宅商用”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吗?

        购买民宅作为经营场所的业主本身就是房屋商品的消费使用者,禁止业主将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难道不是侵害了他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吗?“民宅商用”与噪声、污染、拥挤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吗?有的机动车撞死了人,就认定凡车必撞人?
对于“噪声、污染、拥挤”可以用相应的法规来规范,犹如交通规则一样进行良性管理。比如相关的居民区的噪声限制规定,卫生规定等。如果公共地方被商户占用,可以依法要求其改正。禁止“民宅商用”的做法侵害了房屋消费者的“生存权”、“财产处置权”和“自由选择权”。


17.         “民宅商用”造成了“消防隐患”吗?

        民宅里的商户的很多生意的服务对象是本区居民业主,理论上没有造成人员总量上的很大变化。开公司的商户也是根据工作人员的数量来选择办公用房,不可能7-8个人选择一个10平米的小屋。 就其客户而言,也不可能集中一起来。 用“不堪设想”的恐吓式的措辞,完全是虚张声势,毫无根据地妖魔化。

        可以对这一问题做一下研讨,如果却有问题,可以对开公司的工作人员做一定的限制,比如规定80平米的房屋固定工作人员不能超过10人。

        客观实际上,人口集中密度大的写字楼远比分散在各家各户的密度相对小的多的民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灾难程度大的多。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几乎都集中在写字楼和商厦里。

所以“民宅商用”是减轻人员伤亡灾难程度的疏散剂,从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社会角度上,应该鼓励“民宅商用”。


18. “要求将现有的‘住宅’变更为‘商用’,就可予以办理发照”于法无据:

          没有法律要求注册公司时对注册地址有什麽限定,也没有法律规定住宅不可以作为经营场所,更没有法律要求“住宅”变更为“商用”才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工商局的上述做法是违法将本属于房屋所有者对房屋财产的的处置权和使用权收归给行政部门,经权力部门审批变更后,房屋所有者才可以将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这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权力寻租”的行为,必须得到遏止,否则我们建造法制社会的努力必遭到损毁。

“家”是人类劳动生存之所,中国的“家”字就是房屋里面有猪,深刻反映了“家”是劳动生存之所的核心价值。在“家”中劳动经营是劳动人民的天然“劳动生存权利”,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常态。禁止“在家劳动生存”是违反人类本源的不道德的行为。

          逼迫只能在“住宅”和“商用”二者择其一,是对公民“生存权利”的践踏和蔑视。人需要生活,生活包括吃住和劳动。上述规定无异于斩断劳动者的生活之路。   


19. 改变住宅用途,须经过周围业主的同意?

       房屋是业主的私有财产,拥有对其的合法处置权,别人无权干涉。合法私有权益(法律上的‘私域’),不试用多数决来判定可否,否则《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权利还有什麽意义?难道任何人或团体可以否定法律剥夺他人的私有权益?这样不是又回到文革时期的无法无天,没有法制的混乱社会局面了吗?

如果民宅里的商户侵害了邻居的某项具体的权益,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要求其排除妨碍。
总之法制社会要依法处理社会的行为,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生存的权利和经济权益。


20. 西方国家鼓励在家开公司从事劳动:

在以民生为本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鼓励在家开公司从事劳动经营。这样可以提高就业率,降低劳动成本,又缓解了交通,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染,分散了劳动人口,还有利于照顾家庭。SOHO(SMALL OFFICE HOME OFFICE)一词就是“小型家庭办公经营”的意思。


       请看“世界银行报告”对我国的就业成本之高提出的批评:

【世界银行报告支持“低成本就业”,认为中国创业准入“门槛仍高”
  
  《中国财经报》4月15日刊登蔡劲松的文章说,所谓“低成本就业”,是指劳动者自主创业和“非正规”的灵活就业。这类就业者大多是社会上“弱势群体”,它不但长期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而且对于服务社会做了不可估量的贡献。然而就是这类“不向国家伸手”的自主创业群体,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支持。
  
  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专门研究了政府政策和行为与促进就业及减少贫困的关系。报告认为,虽然中国对企业审批项目进行了大幅度的清理,但是,创业准入门槛高,环节多,时间长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一些在国外不应该纳入管理的非正规个体和微型企业,也要注册登记。】
  
  


所以我们不能以残酷剥夺劳动者“劳动生存权益”为代价来,禁止“民宅商用”,获取部门利益和权贵利益。在“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的今天,我们不能再走回头路,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古至今,从中到外,再暴虐的政权也没有“禁止在‘家’劳动生存”的王法。

禁止“民宅商用”是对公民的“劳动生存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蔑视和践踏,是让权贵利益的血盆大口吞噬弱势劳动者的血汗。

不愿看到普世的“在家劳动生存权利”在中国成为非法,

    在这个权利上中国不应该成为世界的例外。

    中国融入国际社会首先应该从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


综上,从公民的“劳动生存权”、《民法通则》对公民财产处置权的保护、法制社会对公权力的约束,遏制“权力寻租”,防止官商勾结玩弄法律欺压广大劳动民众,呼吁停止北京市工商局的上述做法,依法保护公民以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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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人搭茅舍,比邻筑大厦,居者有其屋,来去都潇洒。找房问诸葛,还你性价比,解优与民众,给君好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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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uo
 山人搭茅舍,比邻筑大厦,居者有其屋,来去都潇洒。找房问诸葛,还你性价比,解优与民众,给君好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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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收到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内容如下:


XXX:

您写给市长王岐山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在居民住宅内登记注册企业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就您所反映问题,我局已提出如何利用房屋办理登记注册的建议并向市政府汇报,同时会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待有关意见确定后,将调整修改现行工商登记政策并下发执行。

特此告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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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目前工商局的“不给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的行为,是没有经过授权的,更没有法律依据的。工商局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应该纠正错误,恢复以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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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目前工商局的“不给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企业办照”的行为,是没有经过授权的,更没有法律依据的。工商局在没有新规定出台前,应该纠正错误,恢复以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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