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是公民合法权益,
是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
从《
北京能根治
住宅开公司吗?》为题的报道(京报网
www.bjd.com.cn,
http://epaper.bjd.com.cn/rb/20060626/200606/t20060626_37209.htm),惊闻“北京市工商局2006年6月19日起暂停为登记地址为民用住宅的
企业办照。这是北京第一次叫停民宅办企业”。
工商局的行为侵害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
剥夺了劳动者在家劳动生存的天然权利,是对公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的蔑视和侵害。
以下是我的“法”和“理”的依据:
1. 立法禁止“民宅商用”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相违背: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
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以上的立法精神,房屋的所有人有权依法根据需要使用自己的房屋,比如:居住、出租或从事经营活动,并享受从中获取的经济收益。“民宅商用”是房主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而改做成经营场所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禁止劳动者把家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劳动维持生计,首先是践踏了《民法通则》,法律的破坏使依法治国的国家信誉(或信用)遭受损毁。一旦老百姓不再相信法律会保障他们的权益,“强权就是公理”的野蛮行经就会肆意蔓延。按照“破窗效应”,则其他的法律也会被践踏。法制社会最终名存实亡,这是整个社会的
灾难。
2.“民宅商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劳动人民群众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选择在“家”劳动经营,或租相对较低租金的民宅作为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理解。 艰苦创业的劳动者都是从低廉的成本中挣扎出来的。
美国的著名的惠普公司不就是在汽车棚中诞生的吗?
城市居民的
住房如同农民的土地一样,是他们唯一的可以利用的基本生产资料。剥夺城市居民利用住宅为经营场所从事劳动的权利,就等于剥夺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以维持生活的权利一样,是夺人生路的恶行。剥夺他们自主使用房屋获取生活经济来源,就是剥夺贫困弱势居民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对基本民权的严重侵犯。
3. 从社会权利角度上,“劳动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权利:
“权利”有优先顺序。“劳动生存权利”优先于“感觉或不方便权利”。犹如急救车的出行优先于工作出行,更优先于出游的行路方便权利。
“民宅商用”是劳动生存的需要。对其的规范约束应该根据具体行为,用相关法规来调整。 比如:躁声扰民问题,可以依照相关居民生活的噪音规定来处理;从事加工生产的,可以依据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来
管理;从事宠物生意的,可以用相关卫生和防疫法来限制;……。
就现在的“民宅商用”的情况,大部分是“;商务办公类,如
广告公司、咨询公司、科技公司、律师事务所;商业经营类,如小超市、家庭旅馆、美容美体美发店;休闲娱乐类,如儿童乐园等;教育培训类,如幼儿园、画室、补习班。”(见《北京青年报》(06/04/22 03:10《两位人大代表昨到小区调研民宅商用问题》)。
就我家的四邻情况而言,也有作为公司办公地的邻居,他们都是安静办公,没有日常生活的孩子的吵闹和大妈们的聊天。这些办公的年轻人来去匆匆,茫茫碌碌,朝气蓬勃,是
中国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所在。
以上的商用经营行为大多是为本地区的居民
业主服务的小本生意,受到了居民业主的欢迎。居民业主购买他们的服务就是对这些商户的最大肯定和支持,否则这些商户无法生存。
4. “民宅商用”解决了大批劳动者就业问题:
多数这类从业人员都是社会劳动创业者,他们不仅向社会提供了服务,而且自力更生解决了就业问题,为社会作出了伟大贡献。我们不但不能拆掉他们的安身立命之台,相应地我们应该给予鼓励,为之营造更好的工作和服务条件。这才是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科学管理理念。立法取缔“民宅商用”有悖于当前政府千方百计广辟就业渠道的努力和相关政策,引发的再次失业人群又会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果禁止民宅商用,无疑将把这些租不起商铺和写字楼的贫穷劳动者再次推向失业,成为依靠救济的社会负担。把本来可以自食其力,有尊严的公民变为依靠施舍的可怜虫。
所以禁止“民宅商用”是剥夺穷人的劳动生存的权利。“劳动生存权利”不能成为租得起写字楼的“有钱人”的“特权”。
5. “民宅商用”丰富了市场经济:
“服务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非常重要的第三产业,也是民众日常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志。 取缔“民宅商用”是对日常服务业的严重打击和破坏。
“民宅商用”所提供的经营活动大多是为本区的居民提供的生活便利服务,比如理发、裁剪衣服、小画班、律师咨询、小商品店、副食店…,真正得实惠的是当地居民业主。政府从增加的纳税人上获得更多的税收。 所以是居民、政府和商户多赢的好事情。
6. “民宅商用”是社会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比如有一个下岗妇女,在家从事机织毛衣,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来源,而且服务了其他居民。有的居民或因年老或因其他情况,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用租金到较偏僻安静的地区租住较便宜的住房,这样即解决了收入问题,又给有能力的年轻人提供了劳动条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充分的利用。
所以“民宅商用”充分利用了社会有效资源,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7. “民宅商用”有利地推动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民宅商用”是遏止,打击乱建写字楼投机商的一只无形的手,是回归“民居”建设的促进剂。
禁止“民宅商用“无疑是对那些巧取豪夺土地,乱建写字楼,商厦权贵们作孽行为起到客观上的纵容。 “民宅商用”迫使广大低层劳动者变成写字楼官商权贵们的佃户,“合理合法地”用狮子般血盆大口吞噬弱势劳动者的血汗,使写字楼的出租率又可以鬼神般地复活。这是极少数权贵们获益,广大劳动者受害的恶法。
所以发展“民宅商用”,回归民居建设,使广大的劳动者能安居乐业,才是劳动百姓的所望。而“禁止民宅商用是”使房地产业走向不健康发展的毒剂。
8. “民宅商用”缓解了紧张的交通资源,节约了能源,又有利于家庭照顾。是利国利民,绿色
环保的工作方式:
在家劳动经营免去了“行路”,即缓解交通,又节约能源,并解决家庭问题。所以西方发达国家鼓励在家开办公司从事家庭劳动经营。
把人员集中到“写字楼“里上班,无疑增加了本已紧张的交通负担,消耗更多的能源。社会资源被人为地浪费。“人祸”就是这样在一些事情上的一点一点积累而酿成的。所谓的“
中国人勤劳但不富有”的原因也许就是这样被人为的消耗殆尽的吧。本可以在家工作,节约租金成本,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使自己的劳动创业成为可能,进而养活自己和全家;但却因“禁止”而变成“不可能”的“勤劳但不能生存”的“难民”。
9. 一般来讲,以住宅为注册地的公司,经营稳定持久,人地关系稳定:
在家经营的公司,更注重经营的质量,更稳定持久,人地关系紧密,更便于工商管理。
租用民宅的商户大多数是做服务于居民的小生意,因此也是比较稳定的。
相反多数媒体反映的皮包公司或骗子公司是租用豪华的写字楼,因为“豪华气派”才具有欺骗性,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10. 禁止“民宅商用”,或实行审批制来限制“民宅商用”,实质就是
设计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游戏规则,为掌权者开辟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腐败的又一个便利机会:
用“审批”的方式限制“民宅商用”它有悖于缩减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游离市场经济运行的政策趋向。这样的“审批”实质就是“权力寻租”, 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比如2003年北京双榆树房管所违法要求出租房屋人交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手续费1000元/年)。
每一笔的审批都是权力部门的一笔经济收入。
“审批经济”已成为中国特色了。
“审批“流出了老百姓的血,流出了权力部门的肥油!
中国应该坚持走依法运行的自由、民主的现代文明的市场经济形式,按照WTO的市场经济的规则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而不能走回头路,不能用所谓政府“计划安排”管理市场。回想上世纪60-70年代,全居民区只有一个副食商店,一个卖豆腐、一个卖面条,一个粮店,一个卖菜的,一个理发店……, 其最大受害者是当地老百姓。
2004年《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北京市法制办公室通过民主征集市民意见的方式,了解到绝大多数市民反对,使一部违反现行法律,侵害公民权益的恶法没有出台。这是民主法制的胜利。
如果那些因此没能获益的权贵们想出禁止“民宅商用”的手段,来实现他们在“房屋租赁办法”上没能得逞的“权力寻租”的利益,这样的手段不可谓不毒辣了。
11. 应“权利本位”,而不能“权力本位”;应“民生本位”,而不应“管理本位”:
“法”不是掌权者和官商手中的玩物,随意摆阖来欺压侵犯公民的经济权利和劳动权利。 禁止“民宅商用”无疑符合掌权者和官商利益,受害的只有以家为生的广大劳动者。
禁止“民宅商用”使掌权者得到了“权力寻租”的利益;成功地将劳动者变成了取豪夺土地,兴建写字楼权贵们的佃户打工奴。权贵富豪们作孽的后果,最终要由劳动百姓承担,劳动者永远是鱼肉的对象?
前些天据媒体报道,安徽合肥市要成为无摊城市。这是典型的“官本位”,“管理本位”的无视“民生”的行政行为。如果北京也实行这样的政策,则外面和家里都禁止老百姓劳动生存,那麽弱势劳动者的生存之所之路在哪里????
难道没能力受雇,又没钱租写字楼或商铺的贫民百姓只能在家等死,或期待救济?
12. 禁止“民宅商用”是对“经营场所”的垄断:
难道“经营场所”是写字楼的拥有者富豪权贵的特权垄断?哪个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写字楼才是办公地?在家中从事软件开发,FLASH动画制作,咨询和翻译等工作,为什麽必须搬进写字楼才可以从事?
为什麽“公房商用”可以?“学校房屋”可以做旅馆,印刷厂;“街道办公楼”可以办美容院、舞厅和健身房、“体育馆”可以变成服装城、某部的“礼堂”成了歌舞厅……。为什麽“民宅”连“写字办公”都要禁止?
为什麽居委会可以在居民楼里办公,公民为什麽不可以?
难道“民宅办公”是极少数人才可以享有的“特权”?
难道劳动者的“劳动经营场所”是官商权贵的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