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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陕西房产案例 西安房产案例 房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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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在学校工作的张老师20044月在报纸看到一则售楼广告,比较感兴趣。于是他就根据报纸上的地址找到了该售楼部。了解了一些基本情况后,张老师感觉不错,决定购买该楼盘。在签订合同时,张老师问售楼人员该楼盘的公摊有多少?售楼人员说不大,公摊系数在20%以内。售楼人员在填写购房合同时,只填写了房屋的建筑面积,没有填写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张老师问为什么不填?售楼人员说在备案时他们会完善的。等张老师在拿到备案的合同时,仍然没有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到交房时,售楼人员通知张老师来收房,张老师进入自己购买的房屋后,他感觉不对,这房子面积这么小,应该不是自己,是不是自己走错了。他出来后核对了房号,和自己购买的房子是一致的。于是他就找到了开发商,问为什么自己的房子那么小?开发商称房子的公摊面积大,所以房子感觉有点小,赵老师问公摊有多少?开发商说他们也不清楚,到测量报告出来后,才能知道实际面积。

张老师认为房子的面积有问题,就委托律师在测量事务所调查房屋的面积。律师调查后张老师得知,在200312月开发商就已经对房子做了预测,他这个房子的公摊系数是43%。知道这个结果后,张老师非常生气,找到开发商要求要退房,开发商说退房可以,但你要承担违约金。无奈之下张老师就将开发商告到了法庭,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开发商给张老师退房,并赔偿张老师已付款的利息和办理按揭手续的各项损失。

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许建云律师:

法院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的公摊面积,使购房者产生误解购买了房屋,这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开发商通过欺诈的手段销售房屋,使张老师对该房屋的真实情况产生了误解的情况下购买了房屋,因此张老师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当中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张老师撤销合同,那么合同撤销后开发商作为过错方应该赔偿张老师因购买此房屋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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