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解《物权法》:开发商无权赠送露台和绿地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实习生 樊彩云)楼房顶层与底层因防隔热效果差和地潮等原因,一直不受购房者青睐,很多开发商借机以买顶层送阳台,买底层赠草坪的方式吸引购买。但是昨日在“《物权法》进社区”走进雅荷花园小区的活动现场,专家告诉消费者,《物权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促销方式将不再适用。
居住在西安北二环西段的冯先生昨日咨询,他家的露台是开发商赠的,但在房产证上并没有提到,他在露台上种鲜花近日也被其他业主责备,他不知道露台到底现在归谁?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分享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冯先生并没有这个露台的拥有权,但仍然享有使用这个露台的权利,但是要注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要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
在西安市东郊黄河厂附近居住的段女士购买的是一层,开发商允诺划给她一块绿地。她想知道可不可以在这块地上自己再盖个小房子或者种点蔬菜。
西安市司法局148指挥协调中心贾继科、仙文清认为,《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段女士首先要明确她的房屋产权证上是不是有这块绿地。如果有,她就拥有绿地的归属权,但是仍然没有改变这块绿地的性质的权利,把绿地变成房子或者种上蔬菜显然是不合规定的。
为此,几位专家提醒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不要一时贪图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露台和花园而加价购买首层或是顶层。《物权法》出台后,房产开发商已没有赠送露台和绿地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