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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抓好土地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认真抓好土地百日行动第二阶段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认真贯彻部、省文件精神,较好的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切实抓好第二阶段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纠正工作,现就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根据百日行动清查处理的内容要求确定查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严肃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务求第二阶段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对第一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对在第一阶段工作中有欠账,自查清理没有做到位的,要继续完善;要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归纳汇总,彻底摸清底子,为开展查处纠正工作切实打好基础。
      (二)重点抓好第二阶段工作。
      1、继续加大三个层面的宣传力度。一要向县(区)委、县(区)政府领导宣传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任务和要求,在做好口头汇报的同时,定期做好书面汇报,取得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二要加大对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和有关部门的宣传,要制定计划,认真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领会部、省文件精神,提高掌握土地政策的能力,提高土地执法水平;要采取送法上门、送政策上门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宣传。三是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充分开展上街宣传、电视宣传、广播宣传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2、确定重点查处的案件。一要根据百日行动期间排查的结果确定重点查处的案件,每个县区局要至少查处10件土地违法案件;二要继续清理专项行动排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没有查结的要继续查处,没有处理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三要认真查处今年上半年开展的2006年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清查出的违法案件;四要对新发现的其他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
      3、夯实责任,从严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案件调查要逐一直接落实到执法监察队和基层各国土资源所;二是实行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案件的查结责任逐案落实到承包的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三是加大对案件查处的督查工作,实行跟踪督办和限时查结制度,要从快从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四是坚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的要求,对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党政纪责任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移送,依法查办,决不能姑息迁就。
      4、加大案件处罚的执行力度。一是对查结的案件要及时下发处罚决定,严格依照处罚决定内容全面执行;二是对影响较大的重点典型案件,要向社会公开曝光,以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对应移送、建议的案件,尽快向有关部门办理移送、建议手续。
      (三)提前做好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安排工作。一要及时全面总结归纳第二阶段工作的特色、经验和成绩,按时填报相关表册,市局将及时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二要做好第三阶段工作安排,深刻分析研究在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六个结合”,切实抓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水平。一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与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相结合,二要坚持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与百日行动相结合,三要坚持土地法律法规宣传与百日行动相结合,四要坚持市局查处案件与县区、分局查处案件相结合,五要坚持日常常规土地执法检查与抽查、巡查相结合,六要坚持开展百日行动与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扎实推进土地执法百日行动。
      (二)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安排,确保土地百行动的全面开展。各县区局、城区分局要将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详细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各县区局、城区分局一把手领导要对百日行动工作足够重视,要有全局意识,不拉全市后腿,要落实百日行动办公场所、专兼职人员、工作经费和交通设备,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市、县区、分局领导分工包抓重点案件的查处,一查到底;落实义务土地信息员,扩大土地违法违规信息反映面,灵通信息来源渠道;各县区、分局要实行上下互通、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迅速掀起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高潮,稳步推进百日行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按时汇总,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遵照在每周四汇报案件查办进度的要求,对市局督查以及县区、分局自查的案件查办情况按时上报。未查结的,要上报已调查的基本案情和工作进度,已查结处理的,要将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抄送市局备案。要按照《商洛市土地百日行动方案》的要求,务必在11月15日上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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