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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咸阳新华大厦为何8年未完工(图)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6-11-27 04:42:07 华商报


 咸阳市重点工程新华大厦从1995年立项至今已经过去整整8年,至今尚未交工。近日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探究其中缘由———

咸阳新华大厦为何8年未完工(图) 2003-11-23 00:00:00

与周围的热闹纷繁相比,夜幕下的咸阳新华大厦显得异常沉寂

  咸阳市没有新华书店

  “即使是咸阳本地人,也有很多人搞不清咸阳有没有新华书店。经常有外地人说:咸阳连个新华书店都没有,真落后。这样的话我们听了8年了,也难受了8年。”10月31日,咸阳市新华书店的领导这样对记者感慨。

  确实,1995年,咸阳市拓宽人民路,咸阳市新华书店门市部被拆除,至今没有零售门市部。原因是他们准备用来办书店的新华大厦在历经了8年风风雨雨之后,至今没有交工。

  重点工程成“胡子工程”

  1995年9月30日,咸阳市新华书店与原咸阳市老龄房产公司签订联建位于市区中心、集文化、商贸、办公为一体的新华大厦的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机构改革,原咸阳市老龄房产公司被撤销,其合同义务由咸阳市房地局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下称第二分公司)承担,当时的设计是建地下1层、地上7层,第二分公司可以完成。但由于该楼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城市规划不允许建这么低的楼,原来的地上7层设计变更为14层,总投资增加至2500万元,项目被列为1997年度咸阳市14大建设项目之一。

  2500万元的投资是第二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的,他们找到了西安森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建合同,该项目于1996年12月8日正式举行了开工典礼。开挖地基时,发现地下还有人防工程,不得不停工。多方协调不见成效,参与联建的西安森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不到希望,宣布退出。

  1999年11月,协调工作取得突破,人防工程最终被拆除。原咸阳市房地局为迅速启动该项目,将该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在咸阳市第二届城市建设招商会上招商。这时,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公司(下称咸阳大众公司)的法人代表张炳献表明投资意向,第二分公司同意将新华大厦工程移交给咸阳大众公司全部投资,双方共同审核前期工程费用;从双方同时认可前期费用之日起,每三个月付三分之一,三次付清。按照合同,第二分公司将获得68万元管理费,兑现2800平方米房产给咸阳市新华书店,其余利润由咸阳大众公司获得。第二分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开工、房产销售有关手续。且最终将新华大厦的建设规模由14层增加至20层,总投资由原来的2500万元增加至6128万元。

  2001年3月10日,咸阳大众公司与通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州四建)签订了新华大厦的承建合同。因咸阳大众公司没有建设资金,通州四建同意将新华大厦垫资施工至地上3层后,由咸阳大众公司开始支付工程款。

  新华大厦再次开工后,咸阳大众公司法人张炳献以自己和其弟张宏共同出资成立的另一个公司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宣传并预售新华大厦房产。

  当新华大厦工程施工到第7层时,咸阳大众公司一直不能按自己和通州四建所签合同及时、全额支付工程款。当工程施工至第9层时,通州四建已累计垫资1400万元,而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有房屋预售款约663万元,支付通州四建仅399万元,拖欠工程款约1000万元。通州四建资金无法周转,无法继续垫资施工,于2001年7月29日在报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后,新华大厦工程停止施工。

  对于这一次停工的原因,张炳献是这样对记者解释的:当时第二分公司没有履行新华大厦相关手续,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分配证明,咸阳大众公司主动要求停工,而通州四建不停,于是咸阳大众停止付款,通州四建也就自然而然地停工了。

  投资商牵涉特大挪用公款案

  停工的第二天,张炳献又因牵涉到中国银行咸阳分行联盟三路储蓄所员工王渭滨特大挪用公款案,被检察院传唤接受调查,从而使新华大厦工程也遭受打击。

  2001年3月6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意外获知中国银行咸阳分行给市公安局写了一份举报材料,反映该行联盟三路分理处工作人员王渭滨有挪用公款重大嫌疑。咸阳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侦破组最终查实,王渭滨同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宏、中国银行咸阳飞机场办事处负责人翟一兵及泾阳县农民蔡孝耕,以高息揽储等手段诱骗客户存款,他们只给客户存款证明书,而将存款单留在自己手中随意使用。

  经查实,从1997年6月至2001年3月间,王渭滨累计挪用公款数额高达1835.24万元,多次借给他人使用或挥霍,至案发时尚有1100多万元未归还。据了解,这起挪用公款案,是建国以来咸阳市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

  2001年3月7日,王渭滨逃跑。7月28日,川、陕两省检察、公安干警在成都展开搜捕,在一家茶馆内将化名赵军的王渭滨抓获。

  审讯中王渭滨供认,挪用的公款大多数都是被咸阳大众公司董事长张炳献使用,经手人便是张炳献的弟弟张宏。数额累计达1000多万元!

  张炳献、张宏因此接受调查。办案组采取倒查和顺查两种办法,对张炳献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1997年到2001年的全部账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最终确定了近800万元赃款被张炳献、张宏使用的事实。此时,张炳献说,他从王渭滨手中得到的巨款都投到了新华大厦工程中。

  2001年9月30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查扣决定,指出由于咸阳大众公司法人代表张炳献使用了王渭滨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案款,“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公司所有的新华大厦四、五、六层(除每层给新华书店350平方米外)大约3366平方米产权予以查封、扣押”。

  咸阳大众公司空手套白狼

  检察院的这一决定,让合作建设的另一单位第二分公司陷入困境。因为第二分公司认为尚未竣工的新华大厦不能算是“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公司所有的”———咸阳大众公司不具备所有权。

  新华大厦工程停工后,咸阳市房地局多次批示第二分公司采取措施,第二分公司亦多次给咸阳大众公司去函督促复工,市政府也非常关注。但多方努力终因张炳献的咸阳大众公司一无资金、二无可行方案、三不愿退出等因素,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分公司经理姚宏安说:第二分公司与咸阳大众公司所签合同名为联建合同,实为投资合同,咸阳大众公司的合同义务是完成2500万元的投资,在开工之先必须到位8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但在实际履行中,该部分资金没有到位,此后经施工方通州四建多次催要,才支付399万元,而且这些钱还是预售新华大厦房产所得的款项。据后来张炳献提交给第二分公司的移交清单显示,张在项目上的投资只有150万元,而预售所得是663万元。也就是说,咸阳大众公司完全搞的是空手套白狼的勾当。实际上,张炳献已经获利100多万元。项目自2001年7月停工到2002年7月的停工期间,一系列的违约责任已经产生,致使第二分公司不能等待,如不断然承担建设义务,势必使第二分公司无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另外,该项目是原咸阳市房地局招商过程中签约的,在合同履行中,咸阳大众公司始终以与咸阳市房地局建设开发总公司联建名义进行宣传,诱导销售。工程停建一年,相关群众大呼上当,纷纷上访上告,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大众公司是投资还是投机?

  有关材料显示,1999年11月,张炳献及另一位出资人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总计810万元,其中张炳献800万元,张某出资10万元,并以此获得工商登记。

  2000年10月10日,张炳献和张某决议,将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产2700万元转让于陕西大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张炳献受让2430万元,张宏受让270万元。张炳献持此决议及自制的资产转让清单申请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仅凭上述决议及清单,就出具2700万元的验资报告,张炳献因此获取了公司登记。

  从张炳献设置两家公司过程中,第二分公司认为: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10万元,依《公司法》规定,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其自行决议转让2700万元,一是咸阳大众公司根本没有这么多资产,转让更是不可能;二是咸阳大众公司无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大众汽车咸阳特约维修站名下位于秦都区二号桥南两侧的2幢面积4859.49平方米的房产,是上海大众汽车咸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的实物资产,该资产先后于1998年4月2日、1998年5月5日、2000年9月1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分行陈阳寨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分行渭阳办事处抵押,并分别办理了抵押贷款,且未解除抵押。张炳献私自将该资产抽逃,实质悬空了抵押,使金融债权无法得到落实。

  第二分公司认为,从这种种迹象显示,当初的招商引资存在着比较大的失误,招来的不是投资者,而是投机者。

  第二分公司起诉并复工建设

  第二分公司和咸阳大众公司所签联建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之约定:“停工一年仍无资金,甲方(第二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所有在建工程归甲方所有”。到2002年7月,新华大厦停工已经一年。7月15日,第二分公司将咸阳大众公司起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联建关系,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第二分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先行终止双方联建关系,由第二分公司继续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咸阳市房地局建设开发总公司为该申请提供了担保。

  2002年7月2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咸经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做出了“由第二分公司筹资组织恢复施工,双方争议待后审理判处;咸阳大众公司停止售房”的裁定。

  咸阳大众公司并不认为自己违约,他们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驳回第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申请封查冻结第二分公司资金或财产。咸阳大众公司反诉的依据同样是他们和第二分公司签订的联建合同,合同中有约定,第二分公司负责办理用地手续,而事实上用地手续并没有办下来,导致新华大厦的预售、按揭无法办理。

  2002年8月,在咸阳市委、市政府的协调下,第二分公司和通州四建签订了新华大厦续建协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至2003年8月,20层的主体工程已经封顶,并将该工程12层以上装修工程按双方约定全部施工结束。正当他们筹措12层以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时,麻烦再次上门。

  对工程的第二份查封令

  2003年9月24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做出(2002)咸经二初字第24-4号裁定书,指出在审理第二分公司诉咸阳大众公司联建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使长期停建工程恢复施工,已裁定原告组织施工。法院认为,为便于判决顺利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对部分在建工程予以查封,遂“对新华大厦9层以下(含地下一层)予以查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查扣的4至6层除外),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出租、转让”。

  10月7日,法院向第二分公司下达该裁定。面对这个裁定,两个公司都有些发蒙。

  对于通州四建来说,这一裁定让他们不知该如何开展对新华大厦9层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新华大厦又将面临停工,在此工程建设中投入了大量资金的通州四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对于第二分公司来说,则是新华大厦不可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工程和案件障碍何在

  针对继检察院之后的法院又一次查封新华大厦部分楼产,第二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向中院发出了停建通知书。咸阳市新华书店也向市委、市政府递交了紧急情况反映。新华书店一位负责人讲:“我总觉得新华大厦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一种看不到的东西在作怪,有一只‘黑手’在操作,某些人打着投资的招牌,其实干的是投机钻营的事情。”

  第二分公司代理律师王晋民认为,当初检察院查扣的原因是张炳献用了王渭滨挪用的巨额公款,而且张炳献这些钱自称用在新华大厦项目上。至于投资了多少,张炳献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这个问题本是具有侦查权的检察院可以查清的,这样一来,法院对民事部分的审判也就有了依据。遗憾的是检察院至今没有查清,更没有追究张的法律责任。并且,在新华大厦项目上,咸阳大众公司存在着诈骗的故意和行为。第二分公司领导被这件事搞得焦头烂额,也认为其中有太多的教训:招商引资不敢盲目轻信,如果当初认真考察一下咸阳大众公司的资产状况,也就不至于出现现在的局面。

  张炳献则认为他与第二分公司打的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官司,而不是清算官司,没有必要提供投资证据。他强调大厦包括基础部分全部是他的投资,有2600多万元。至于王渭滨案款的事,张说该判的已判,这个案子已经结束了。至于他是不是有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重复抵押贷款的行为,需要由法院来认定。

  咸阳大众公司法律顾问刘帆认为,第二分公司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对于这个问题,第二分公司承认其资质问题存在疑义,同时解释,咸阳作为一个中等城市,其房地产业的发展处于萌芽状态,不规范之处确实存在。就该项目而言,由于属于旧城改造,第二分公司是有权开发的。

  10月31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德镳。他说,当初之所以没把张炳献作为王渭滨特大挪用公款案的共犯,是因为证据链条不是太充分———张炳献用的钱是王渭滨将公款转到张炳献的弟弟张宏公司,然后由张宏的公司账上划走的。

  据检察院调查,张炳献是投了一部分钱在新华大厦上,有的是作为材料款给的现金,有的汇到了新华大厦基建专用账户上。具体数目不太清楚。当初查扣新华大厦部分房产,是在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做出的,在当时没有人提出异议,并移交给了法院。只要法院有生效判决证实张炳献在新华大厦没有投资,那么,检察院将会立即解除查扣。目前,检察院也在等法院的生效判决。

  顾德镳指出,第二分公司和咸阳大众公司的官司,其根结在于新华大厦1—9层利润归属的问题。张炳献宁愿背上这笔债务,也要争取新华大厦1—9层的所有权,也是因为这里边有赚头。

  那么,法院对此又是什么态度呢?

  记者采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有关人员讲案子比较复杂,还在审理中,法院非常慎重,专门请了省上的专家进行研讨,目前不便发表看法。估计在近期会有一个结果。

  据了解,这个案子在开庭时,咸阳大众公司拒不提供9层以下工程支付费用,仅提供了2600万元的统计数字,没有任何凭证。

  一审判决:新华大厦归第二分公司及新华书店所有

  2003年11月10日,此案一审总算有了结果。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新华大厦基础工程是西安森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垫资建设,该公司和第二分公司达成协议,第二分公司向其承担债务,并支付了50万元。地梁以上10层以下主体框架工程由通州四建垫资建设。经鉴定,工程造价12973901.80元,而咸阳大众公司以第二分公司和陕西大众置业公司的名义,先后销售20套住房,获售房款6637116元,并用售房款支付通州四建工程款3899999.30元,尚欠通州四建9073902.50元,咸阳大众公司支付设计费、吊桩费、房租费、材料款等2133717.30元,售房款扣减咸阳大众公司支付工程费外,剩余603399.39元售房款。

  法院认为,新华大厦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合法,均在新华书店名下。原告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咸阳大众公司所签合同名为联建工程合同,实为项目转让合同,原告虽有土地使用证,但项目未在原告名下,所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建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过错责任。大厦工程长期停建,主要是被告无充足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因垫资太多而无法接受,给被告发函停工。被告反诉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新华大厦归原告及第三人新华书店共同所有,被告以原告及陕西大众置业公司名义所售房,由原告及新华大厦对购房户负责履行。被告所投资金由原告及第三人予以偿付。

  法院判决:新华大厦地下一层以下基础工程费用由原告与第三人新华书店承担,由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被告地上第一层至第九层以及地下一层(不含基础工程)工程造价12973901.80元,并承担利息。由原告和第三人支付被告设计费、水泥桩费、房租费、材料费等2133717.30元,原告返还被告管理费20万元、保证金5万元,由被告支付原告及第三人售房款6637116元,驳回反诉请求,原告与被告各自损失自负。

  一审判决之后:这还不是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的结果对于新华书店和第二分公司来说,是比较欣慰的,两方都认为法院关于新华大厦的判决是公正的。但第二分公司同时认为,判决回避了张炳献虚假注册的事实,并且,由于让他们还款给咸阳大众公司,而不是让他们直接还给替咸阳大众垫资的通州四建,这样又把通州四建摆到了一个尴尬的地位。不知道将来他们能不能从咸阳大众公司讨回垫资。因为张炳献还有大量的外债,其中就包括王渭滨从中国银行挪用出来的那笔巨款。

  通州四建新华大厦项目负责人陈益军已将判决书传回公司,他表示,要努力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至于下一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将由公司决定。他说:“说老实话,我们很担心咸阳大众公司欠我们的钱难以追回来。”

  11月12日下午,咸阳大众公司代理律师荣建生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了判决书。他告诉记者:他目前不好对这个判决表态。不过,他们肯定是要上诉的。 

(薛振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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