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质疑《物管条例》违法 规定与婚姻法相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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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6-03-27 09:42:06 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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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去房管局备案时却因房产证上写的是亲属的姓名,被告知不具备业主资格。对此说法,西安市民张女士提出质疑。此事25日经报道后,引起广大读者的关注,近百名读者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提出了相关看法。有律师认为,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与《婚姻法》相悖。 质疑:房子是持证人一个人的吗? 西安东郊的陈天哲昨日一大早就打来电话说:房子是持证人一个人的财产吗?除了少数人在婚前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外,在多数家庭中像房屋这样高价值的物品,都应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他认为,房管部门不能因为房产证上没有张女士的名字,就剥夺了张女士当业主的权利。 咸阳的赵女士则认为,尽管许多家庭的夫妻在买房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但这不等于抹掉了房屋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的事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起码应该尊重事实,对法律法规中个别与现实相违背的条款,应该进行及早修改或修订。 支招:丈夫给妻子办书面委托手续 在打进热线的近百名读者中,不少人还积极地为张女士等人出主意。 市民李先生建议,按照房管所的说法,张女士的丈夫是业主,也有资格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那么,只要张女士的丈夫给她出具书面的委托书,证明愿意将自己的这部分权利委托给妻子行使,张女士就照样可以当业主,甚至还有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能。 就此说法,记者采访了西安市莲湖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郝升阳。他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并不能证明财产是登记的持证人一个人所有的;结合目前许多家庭的实际,有可能是家庭共同共有或夫妻共同共有的。如果属于后者,那么妻子或子女等其他共有人,就都可以成为业主,也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观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涉嫌违法 小区住户当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却遭遇“作废”的事情,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义认为:无论是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都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显然,《物业管理条例》的个别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来纠正《物业管理条例》涉嫌违法的内容”。 师义律师还认为,不论房屋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是否有登记,只要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都属于购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业主。就张女士的事例来说,无论是张女士或其丈夫来当业主,都是“代表他们所居住的那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来行使,而不是其他别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