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国税总局: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
新浪房产 首页 > 房产新闻 > 正文

国税总局: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免个人所得税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6-08-31 09:31:37 工人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同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为此,税务总局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对于暂不具备条件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以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发表评论

评论】【楼盘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浪网房产频道陕西站 咨询热线:029-88241209 029-88245287
E-mail:xawinwin@vip.sina.com
新浪网陕西房产频道反馈留言板 技术咨询:029-88210720欢迎批评指正
论坛聊天邮箱手机短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
西安双赢策划广告公司独家发布新浪陕西房产网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产品答疑

Copyright©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