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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个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转让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6-09-01 10:20:35 华商报

  针对读者反映购买经济适用房难,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被转让或变相转让问题,日前,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物价局等六部门下达关于《西安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列入2006年建设计划的78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转让和变相转让。


  据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享受优惠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凡列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转让和变相转让。西安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列有78个项目,该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建设单位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规定组织建设和销售。

  对已列入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要严格按计划所列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照计划所列工作内容组织实施的,计划予以撤销,项目予以收回。

  未经审核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房改政策规定的户型标准进行建设,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建设标准,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面积予以减收城建费用。

  政府组织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西安市物价局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未经审核的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有关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按季度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住户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陈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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