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8月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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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8月31实施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6-09-01 03:36:04 西安晚报

  不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最高可罚10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艳)建设施工挖断天然气管道或电线电缆的事平常并不少见,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修改后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在预防各种管线遭受破坏方面做了不少具体规定。新条例已于昨日正式公布实施。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地下专业管线图。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防止因施工损坏、损毁原有地下管线工程设施和发生其他事故。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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