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ge contentType="text/html; charset=GBK" %> 建设部、监察部联手整饬规划腐败 分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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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联手整饬规划腐败 分三个阶段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7-04-07 10:02:54 中国经营报

   一项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行动正在展开,在诸多将被检查的环节中,规划审批赫然在列——规划腐败案件近年来的频繁发生,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高度警觉。

    作为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建设部也正在加紧构建“规划反腐”的制度框架:除了与监察部开展的监察工作,建设部还正在通过已经送审的《城乡规划法》谋求垂直督察的制度化、法律化——一场专门针对“规划腐败”的“围剿”,才刚刚开始。

    垂直督察

    继土地督察制度之后,又一批“督察大员”将在地方“现身”,有所不同的是,这一次的督察大员“归口”建设部系统。他们将担起督察地方政府落实城乡规划、监察规划违法违规案件的重任,而对于省级政府的规划落实,建设部将直接派员进行“垂直督察”。

    这是在建设部送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的主旨内容之一,在这部已经由国务院常务工作的法律草案中,“城乡规划督察”将获得“制度化”的“法律身份”。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告诉记者,草案中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建设部直接派驻地方的督察员;二是由地方省级政府自行设置的督察员。前者由建设部直接任命,经费、工资由中央财政支出,编制亦隶属建设部,最终对建设部负责,实行垂直管理;后者则由地方同级政府任命,占用地方财政开支,但仍要向建设部汇报规划督察情况。

    “两类督察按照‘事权’原则划分。”唐凯向记者解释,“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由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建设部直接派驻督察员进行督察。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规划所编制的地、市一级规划,则由地方政府设置、任命的督察员进行督察。

    这种事权划分,实际上源于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分级编制与执行制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城乡规划需由国务院统一批准,如近期国务院先后批复的北京、天津的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此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再分别编制辖区内地、市、县一级的规划,逐级向下分解、落实。

    “城市规划确保的是长期利益,但如何平衡长期利益和中短期利益,一直是我们工作中的难点所在。”唐凯向记者表示。因此,在2006年,建设部在多个省份开展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试点”,由地方政府设置专职规划督察员,监控城乡规划。

    与此同时,建设部还向杭州、南京、成都等城市直接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垂直督察制度即由此而来。两种督察方式的试点效果,得到了建设部主要领导的一致认可,于是,在整理之后,两者被最终写入《城乡规划法(草案)》。

    据了解,目前草案中规定督察重点将放在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的落实与执行方面,重点监控违反规划开发建设、摆放工业企业以及侵占基础设施、损害文物古迹及旧城保护区的行为。(李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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