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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监督机构职能是限制土地违法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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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x.house.sina.com.cn 2007-06-13 07:38:29 中国房地产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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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土地违法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多方参与者均能从中“获益”,就使得参与者很自然地形成利益共同体,规避法律规定,最终使得国家利益受损。所以,必须依靠体制的健全来形成约束,使得市场主体在体制框架的监督和约束下合法地使用土地。
然而,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上,相应的机构设置让人眼花缭乱,除了管理土地资源的行政部门国土资源局外,同一个地区还会设置包括执法局、监察局以及正在建设的土地督察局在内的土地监督执法机构。这些机构的职能和隶属关系并不清晰。因此,理清部门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形成规范的体制框架,才能打散土地违法的“利益共同体”。
在上述机构中,土地执法监察局(处、室)是土地管理的执法监察机构,其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监督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界定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从中不难看出,土地执法部门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管理的重要监督机构。但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整个体制构架中的位置却十分尴尬。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组成部分,土地执法监察局(室)只是国土资源局内部的一个机构,其领导成员的任免、财务等都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来决定的。这就好比从自家人里面选出一个人来监督自己的“家长”做得好不好,无疑使执法监察部门处于一个相对比较尴尬的地位。总体来看,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有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权力,而且机构级别不高,处理违法案件并不容易。
监察局(室)与执法监察局(处、室)名字上的相近往往使公众产生混淆,认为是同一个部门,不同的称呼。事实上,监察局(室)是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在土地行政部门的派驻机构,是一种垂直管理体制,与本级土地管理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比如,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执法监察处是本市国土资源局的组成部门,而国土资源局的监察室则是省纪委监察局在本局的派驻机构。这样一种垂直管理方式,使得纪委监察部门不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限制,权力相对自由些。但监察部门的职能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职责为党风廉政、纪律检查,而且只是隶属于上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解决不了中央对地方土地管理的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监察部门都是侧重于事后执法,这无法解决土地违法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只能部分起到解决事后查处的作用。
所以,从体制上监督土地管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监管,二是要实现事前预防和日常监督。土地督察制度的诞生无疑解决了这一问题,派驻到各地的土地督察局隶属于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与地方政府无任何的隶属关系,单列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监管。但从目前看来,更重要的是把职能明确,理清它与土地执法部门、派驻监察部门的权责关系,把职责定在日常监督上,使其能够参与到地方土地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去。
(邓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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