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如何避免一房两卖

http://sx.leju.com/  2012年03月15日09:55  大连晚报

  【案例】

  李先生2011年3月预计某地段的房屋价格会上涨,为此他通过中介公司物色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的二手房,并与房主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来王先生突然反悔,拒绝履行合同。原来,王先生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和另一位购房者刘先生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高价卖给了刘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得知情况后,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李靖华律师指出,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先生协商付款过户的过程中,王先生把房屋另行出售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王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现。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本案中的王先生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提醒】预告登记可避免“一房两卖”

  近些年来,房价居高不下,而围绕房屋买卖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不少二手房房主同时通过多家中介机构卖房,在与一人签订购房合同后,若发现出价更高的人,便会将房屋又卖给出价更高者,导致“一房两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让不少购房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够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呢?

  中介人士提醒,二手房购房者在选择中介公司时,首先应选择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要签订定金合同,并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保管,最后在房屋交易中冲抵房款。其次,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审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购房者要对业主的房屋产权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与业主产权证的记载对比。如果调查结果与业主产权证记载相一致,那么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避免从签订合同到正式交易的这段时间里,业主将房屋再出售给他人。

  李律师提醒,《物权法》确立了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可以避免“一房两卖”。《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以此案为例,当时李先生与王先生在签完购房合同后,在未取得房产证,不能马上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在三个月之内,王先生若是没有征得李先生的同意,是不能够擅自对此房屋进行出售或者抵押给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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